南丹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南丹县位于广西西北面,全县总面积3916平方公里,辖7镇6乡,居有壮、汉、瑶、苗、毛南、水、仫佬等23个民族,总人口27.6万。南丹的地理位置优越,是桂、黔、川交通的重要枢纽,是历史上的“兵家喉地”。南丹历史悠久,宋置南丹州,明复南丹州,清称南丹土州,民国7年改州置县至今。南丹的气候独特,冬无严寒流、夏无酷暑,年均气温16.9℃,山清水秀,洞奇多姿,民俗古朴,是旅游避暑的好胜地。南丹的自然资源丰富。县内有锡、锑、锌、金、银、铜、铁、铟、钨等20多种有色金属,总储量1100万吨,其中锡储量144万多吨,居全国首位,被誉为“有色金属之乡”、“中国的锡都”、“矿物学家的天堂”;南丹各民族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瑶族的服饰简洁明快,古风依然。苗族的衣着朴实而华丽,集厚(百褶)重(九斤)长(三丈)于一身,她们的发式高雅,最显个性。壮锦最能反映壮族妇女的智慧和才华,壮族的山歌含蓄而迷人,具有较高的文学性和艺术性。